来源:
河北省医疗保障局
日期:
2021-03-24
访问次数:
分享到:
根据《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冀医保规〔2019〕1号)《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冀医保规〔2019〕2号)《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(试行)》(冀医保规〔2020〕1号)等有关规定,经综合考察评估,拟将23家医药机构确定为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,现予以公示。公示期自2021年3月24日至3月30日,如有异议,可拨打监督投诉电话:0311-66906606、66906527、66906533。
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监控稽核中心
2021年3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