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6〕8号)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〉实施细则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6〕80号)及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〈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冀办发〔2016〕38号)精神,深入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,切实提升公开的质量和实效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(一)将“五公开”融入公文办理程序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,拟制公文时,必须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,明确界定该文件的公开属性,即“此件公开发布”“此件不公开”“此件依申请公开”等,随公文一并报批;确定为“此件不公开”“此件依申请公开”等属性的公文,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,报批前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。报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(室)名义印发的公文,起草部门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;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,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,本级政府办公厅(室)按照规定予以退文。行政机关在制作文件时,应在该文件附注部分标注“此件公开发布”“此件依申请公开”等字样。对经领导审批同意公开的公文,一般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。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相对集中公开制度,对涉及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公开;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,及时公开清理结果。
(一)将“五公开”融入公文办理程序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,拟制公文时,必须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,明确界定该文件的公开属性,即“此件公开发布”“此件不公开”“此件依申请公开”等,随公文一并报批;确定为“此件不公开”“此件依申请公开”等属性的公文,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,报批前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。报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(室)名义印发的公文,起草部门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;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,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,本级政府办公厅(室)按照规定予以退文。行政机关在制作文件时,应在该文件附注部分标注“此件公开发布”“此件依申请公开”等字样。对经领导审批同意公开的公文,一般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。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相对集中公开制度,对涉及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公开;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,及时公开清理结果。
(一)将“五公开”融入公文办理程序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,拟制公文时,必须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,明确界定该文件的公开属性,即“此件公开发布”“此件不公开”“此件依申请公开”等,随公文一并报批;确定为“此件不公开”“此件依申请公开”等属性的公文,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,报批前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。报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(室)名义印发的公文,起草部门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;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,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,本级政府办公厅(室)按照规定予以退文。行政机关在制作文件时,应在该文件附注部分标注“此件公开发布”“此件依申请公开”等字样。对经领导审批同意公开的公文,一般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。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相对集中公开制度,对涉及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公开;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,及时公开清理结果。